1. 在每年四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,繳納的是當年全年度的使用牌照稅。理論上,只要在當年度繳納,均不能算是逾期。然而,現行《使用牌照稅法》第28條,卻直接課處一倍以下之罰鍰,這樣符合「行為罰」之規範理論嗎?光是2016年,依此不合理的規定,就開罰將近15萬件,總罰鍰3億5680萬元。財政部認為有無檢討必要?
2. 就兆豐58億的罰鍰,賴院長在10/24院會承諾「依法追償」, 請問財政部接下來的具體作為為何?沒想到,財政部的答案竟是:沒有進一步追償行動的打算。這根本是把賴院長的宣示承諾,當成耳邊風!
請問賴院長:您知道財政部根本不甩你嗎?您認同財政部這種擺爛的態度嗎?